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9-04-16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价格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表一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doc

附表二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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