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3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关于先行先试推进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19号)要求,各地考核确定并报省厅先后公布了4批41家建筑劳务分包一体化企业。为不断探索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工作经验,确保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合同造价达5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工程全面推行模架一体化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新的资质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已不再设置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转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为此,将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条件调整如下:
(一)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二)具备30000平方米以上模板的机具设备;
(三)具备3000吨以上钢管架;
(四)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维修保养基地。
二、已列入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名录的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达到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即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换发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由设区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报请省厅统一公布一体化企业名录。2016年12月31日前未换证的,之前所公布的劳务一体化名录失效。
三、各地建设行*主管部门要按照闽建筑〔2013〕19号和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本地区建筑模架一体化工作;要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3日
日期:2015-10-20
闽建办科[201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办科〔2015〕14号),在各地市申报基础上,经筛选,确定第一批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附件1),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省厅委托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联盟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一对一指导,及时总结不同类型不同阶段项目试点经验。
二、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要及时跟踪了解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指导。
三、欢迎更多项目积极申报试点,申报材料(附件2)请发送至联盟邮箱bim@fjadi.com.cn,联系人:黄晓冬,电话:0591-876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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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日期:2017-03-2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省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25号)等规定,经公示核实,现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处理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共421名,涉及132家施工企业,其中弄虚作假20人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2家;监理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共915名,涉及88家监理单位,其中30人次及以上的监理企业有10家。
二、处理意见
(一)注册建造师利用虚假身份证信息备案任职多个在建工程项目,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其所属的施工企业(涉及10家企业,详见附件1)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备案人员弄虚作假达20人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详见附件2)和弄虚作假达30人次及以上的监理单位(详见附件3)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上述被通报批评的企业,省厅将分别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附表第5.3.10条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闽建〔2015〕7号)附表第4.3.8条规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二)对认定为弄虚作假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备案人员(详见附件4和附件5),由各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在开展在建项目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附表1-1第1.1.1条、附表1-2第1.1.1条、附表2第1.1.1条规定统一按照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予以记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处理力度。各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备案人员弄虚作假问题,督促备案施工和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对拒绝改正的责任单位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第二十六条记Mi;在本通报下发之后再被核实为项目备案人员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应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附表1第5.2.14条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二)加强审核把关。“身份证号码”是“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判别备案人员任职项目数的唯一识别号码,全省各级项目监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加强施工、监理项目部备案人员的信息审核把关(可借助身份证识别仪等辨别真伪),确保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信息的准确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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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现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日
日期:2017-03-29
建办督函[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道路施工。当市*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日期:2017-03-29
建科[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部制定了《“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3日
日期:2017-04-07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办〔2015〕68号),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强化组织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陈漠诚 *组*、主任
副组长:郑 鸿 *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陈金敏 建筑业处负责人
卓 伟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处长
杨 林 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赵同勋 审批处处长
王金露 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朱宸熠 给排水处处长
林力勇 抗震办主任
张奋生 轨道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潘一心 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站长
高剑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施伯超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刘 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连德成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
金玉山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人
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业处,由陈金敏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推进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指导协调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各项*策、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建立联动机制,督促县(市)区、有关单位按照工作目标稳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开展。
(二)各成员部门主要工作:
建筑业处(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汇总、上报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研究确定。定期召集相关成员部门,推动装配式建筑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抗震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技术支持、工业化建筑认定设计阶段评价等工作。
城市建设处、给排水处、轨道处:负责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及部品部件在市*基础设施工程、内河治理、城市地铁等工程上的应用推广。
审批处:负责指导装配式建筑相关手续的审批事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楼栋、部位、装配率等相关要求予以备注。
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工业化建筑认定施工阶段评价,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及及部品部件在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上的推广应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招标办、造价站: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及造价管理相关工作。
上述人员如发生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替,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日期:2017-04-07
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办筑[2017]5号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62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建局:
为加快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贯彻落实省*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办〔2017〕24号),确保完成全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建设、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省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工程包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2017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7年全省力力争完成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工程包投资建设32.5亿元。己建设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要加快进度,尽快形成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产能;未建生产基地(园区)的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7年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建成投产,实现全省生产基地全覆盖,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需要。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投资建设2.5亿元。
二、重点任务
1.全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工程包投资额分解如下:福州市13.5亿元、泉州市4.5亿元、厦门市3.5亿元、龙岩市2.5亿元、三明市2亿元、莆田市2亿元、漳州市1.5亿元、南平市1.5亿元、平潭综合实验区1亿元、宁德市 0.5亿元。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工程包的范围可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新建或续建生产项目、系统门窗生产项目、预制内外墙板生产项目、机制砂生产项目以及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生产项目以及为装配式建筑购置的大型建筑机械装备等。
2.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如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投资1.5亿元,全省启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84平方米,其中福州应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万平方米,厦门应完成60万平方米。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完成投资1亿元,完成城市照明节能改造2万盏以上,其中福州、厦门各5000盏,泉州不少于3000盏,漳州、南平、龙岩不少于1500盏,三明、宁德不少于1000盏,莆田不少于500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策扶持力度。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出台我省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和*策措施,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投资建设提供*策支持。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工程包投资建设,积极帮助基地(园区)协调当地*重点保障基地(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协调省经信委、省国土厅落实解决配套的矿产资源,保障基地(园区)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协调省经信委、省财*厅落实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还*策;协调金融机构对相关生产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予以信贷支持。二是联合省财*厅等四部门出台《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省级财*对省直机关、省属医院和以省管理为主的高校等省属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对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的其他公共建筑,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福州、厦门市财*给予市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相应补助,其他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策。三是广泛应用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二)推进试点项目动工建设。全年全省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福州市80万、厦门市80万、漳州市30万、泉州市10万平方米)。已建成产业基地(园区)的其他地区应当抓紧落实装配式建筑试点工程项目,为基地(园区)建成后提供一定的市场资源。指导帮助*投资的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做好招投标、建设过程监管,支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推进高校、医院、机关办公、城市照明等项目节能改造,督促指导各地节能改造工作,重点推进福州、厦门国家试点城市节能改造工作。
(三)完善试点项目配套措施。研究制定我省建筑设计模数化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会同省发改委、财*厅编制《福建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时发布相关部品部件价格信息。开发装配式建筑质量追溯系统,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依托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协会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工作,制定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部品部件信息发布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适时公布省内部品部件生产厂家名录和产能。
(四)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召开全省装配式建筑工作现场会,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部署落实。修编培训装配式建筑教材(2016版),举办六期装配式建筑培训班和一期图审人员培训班。依托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组织岗位技能培训;支持工程院校开设装配式建筑、BIM专业课程。制作电视宣传片,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渠道,加大社会公众宣传。
四、组织实施
1.细化目标任务。各基地(园区)所在设区市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细化项目投资建设的目标任务,逐一落实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将工程包明确的年度投资目标和各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节点,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基地(园区)的本年度初步投资计划安排和本单位、工程包投资主体的联络员名单上报省厅产业办(详见附表1)。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上报新增的基地(园区)工程包项目。各工程包投资主体应当科学谋划,整合资源,细化投资进度安排,明确工程包具体推进节点,确保计划安排有效实施,顺利完成今年的投资目标任务和形象进度。
2.形成工作合力。各工程包投资主体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汇报。基地(园区)所在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汇报项目进度情况,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跟踪、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帮助解决项目实施和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事项,如项目用地、建设资金补助、财*贴息、融资贷款、生产原材料来源以及确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试点工程等方面,要积极牵头协调。
3.建立考核机制。各基地(园区)所在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资工程包建设情况旬报、月报制度,及时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工程包投资建设进展情况及需要省级层面协调的问题分别报送省厅产业办、科技处、城建处(详见附表2、3、4)。
省厅将定期听取汇报、协调和组织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告省*。
日期:2017-04-07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2017年福建省建筑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2017年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推动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2017年福建省建筑业工作要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2017年建筑业工作要点
2017年,全省建筑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1.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我省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适时召开全省建筑业发展大会,部署建筑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发挥重点骨干施工总承包企业引领作用,继续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计划,修订龙头企业选定标准,争取新增3家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及央企到福建落地。积极争取建筑业改革试点*策,引导中小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专业施工方向发展,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扶持竞争力强、特色明显的装饰装修、古建筑、幕墙、隧道等专业化企业以及建机、模架等一体化企业,引导劳务班组成建制发展,培养小微专业作业公司。
2.推行组织方式转变。贯彻落实《福建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在*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重点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的*策措施,培育集设计、施工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
3.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工程包完成投资32.5亿元,实现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在各设区市全覆盖。以省*办公厅名义出台《福建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任务及具体*策措施。全年动工建设装配式建筑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其中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召开全省装配式建筑工作现场会,继续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业务培训,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组织编制部品部件配套标准和图集,加强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出台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选办法。依托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协会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工作,开发装配式建筑质量追溯系统。
4.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健全完善企业和人员信息公开平台。探索分区域分步实施项目劳务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完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组织实施2016年版信用评价标准,将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实施欠款和欠薪“黑名单”制度,巩固工程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成果。配合财*部门做好*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偿还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筑市场“双随机”动态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5.健全招投标制度。组织开展完善施工招投标制度调研,健全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遏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配合发改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行*监督平台。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着力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指导服务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和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招投标活动,总结完善试点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6.推进工程计价工作。创新定额编制方式,完善定额编制制度,建立定额参编单位和技术专家库,培养定额编制专业技术人才。制定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量规程,新编概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与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制订人工费管理办法。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概算定额专项调研,及时发布相关部品部件价格信息。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组织定额交底和培训。规范价格信息的发布和使用,研究制定我省价格信息使用办法,重新梳理市级发布的综合价格信息名录。
日期:2015-12-29
文号:闽建筑[2015]3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建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入闽备案管理,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得要求办理进入当地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规定》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省内建筑企业信息以福建省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含参加房建和市*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下称“省外信息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信息登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省外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三、省厅负责对全省跨区承揽业务市场开放情况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对违反规定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整改。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省厅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对于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要求开具相关证明的,可迳向住房城乡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反映。
五、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建筑市场行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曝光。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于2016年1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七、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建筑行业管理或服务机构的,由该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3〕5号)、《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5〕12号)、《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5〕13号)、《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厅建筑业处(0591-87610236)、工程建设管理处(0591-8750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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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闽建筑[2015]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我省现已全面启用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可以满足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质性要求。为进一步简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同时废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闽建〔2014〕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通过监管系统上传真实有效且完整的施工合同电子文档,视同为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单位不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施工合同书面和网上备案。合同双方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登录监管系统填报以下施工合同监管信息:
1、在项目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且在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合同价电子文档。
2、在开工后,由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填报工程进度以及进度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申请、审核和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等合同履约情况,直至工程竣工。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由施工单位登录监管系统如实填报送审金额及送审时间、审核金额及审核时间、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等竣工结算信息。
4、对于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报补充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电子文档。
施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再需要由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或监管机构审核通过。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简化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单位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评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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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人民*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郑州市*有关负责人说,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达到60%以上。
根据计划,郑州市还将力争到2025年年底,实现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100%。
为此,郑州市装配式建筑已于今年开始试点,确保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开工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
而从2018年起,郑州市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养老建筑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中国建设报)
日期:2017-03-13
日前,全市创新发展大会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会上,福州市发布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策,包括49条举措。
这十项经济创新发展*策分别为:《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等。
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策与上述*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发改委根据上述*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国家和省有关*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
在用足用好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我市额度12.8亿元)的基础上,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和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财*共同出资3亿元,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出资方代表,引入相关金融机构,初期规模27.2亿元,以上合计40亿元,专项用于投资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由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60亿元的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并提供优惠利率。市财*提供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利息周转。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策与上述*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国家和省有关*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策与上述*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提升我市制造业品牌形象,在国家和省有关*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策与上述*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国家、省、市有关*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重点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银行业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以上两项措施按照“*银保合作、投贷保联动”的工作模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另行发布。
三、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分期缴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市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综[2010]94号)执行。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福州工作的力度,在国家和省有关*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 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暠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在省*《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的基础上,现根据福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按省级补助金额1暶1配套。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策与上述*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在市*《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关于促进VR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的基础上,现根据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入园企业还可享受市*《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榕*综[2015]254号)、《关于促进VR 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榕*综[2016]118号)及其它相关优惠*策。
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办公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四)每年由市*办公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日期:2017-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预算全额保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
(二十)加大*策扶持力度。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日期:2017-03-1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福建省人民*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闽安委办〔2016〕66号),现就我省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
(一)明确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各类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为促进企业加快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省*安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组织制定了《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具体见附件),施工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二)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套的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1.落实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设有董事长、*组织*、总经理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2.落实企业各层级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各层级以及生产、技术、设备等各职能部门所管辖区域或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各层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层级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考核,切实督促履职到位。
3.落实工程项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一岗一清单”的要求,工程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细化制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内容,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督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要切合实际,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掌握、实用管用。
(三)加强基础建设,严格预防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风险可控,确保生产安全。
1.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级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决策管理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施工企业应当确保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特点,涵盖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策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应当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相应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危险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的经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励;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3.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施工企业每年要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统筹解决培训师资、培训经费、培训考核等有关问题,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创新培训方法,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安全培训效果。不具备组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外聘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培训服务。要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施工企业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工程项目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应严格落实审核、审批制度。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发动全体员工辨识施工过程、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对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建立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评估风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岗位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并实行“一岗位一清单”的管控模式,使风险管控在日常管理和一线作业面上得到落实,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频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激励机制,发动和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级分类建立管理档案,逐一落实整改,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控。施工企业要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作业现场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更新。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严格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7年1月10日至3月31日,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发动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宣传学习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施工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和具体的贯彻措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要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组织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阶段:持续改进。9月1日至10月31日,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要针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持续改进。
第四阶段:巩固总结。11月1日至12月31日,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要总结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主管部门于12月10前将本地区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书面反馈省厅工程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二)注重落实。要把实施方案真正落实到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落实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抓紧抓实、常抓不懈。
(三)加强检查。各地要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要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建设行*主管部门要组织监督检查,省厅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请上省住建厅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日期:2017-03-1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金融局:
现将住建部、财*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质量保证金缴交比例。尚未结算的项目,保证金总预留、缴交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合同价款的5%;已结算的项目,保证金预留、缴交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不得随意拖欠。
二、明确竣工验收时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4天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银行保函和现金缴纳保证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鼓励采用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缴纳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承包人可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发包人不得拒绝。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厅
2017年1月24日
日期:2017-03-1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厅《福建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闽建筑〔2016〕41号),现将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78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试点企业名单实行施动态管理,一经发现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清出试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2.被纳入省级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的;
3.因从事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处罚的。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请上省住建厅网站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日期:2017-04-17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2017年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附件:2017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7日
日期:2017-05-24
建市[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
日期:2017-05-24
各县(市)区人民*,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初步形成适应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争取列入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
1.2017年,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整体项目中应先开工建设。
2.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3.2019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4.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2019年起,高度60米(含)以下建筑,预制率不低于30%;高度60米以上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50%。今后,国家及我省若出台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标准的按其标准认定。
5.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
三、重点任务
1.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体系。市发改、建设、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预售许可等环节建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管,促进项目建设。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营全过程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设计、施工精细化管理。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加快培育建设一批产业基地。结合滨海新城建设,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装配式建筑产业。对产业基地进行考核,符合规划、产能等条件的产业基地予以备案,未备案的产业基地不得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对产业基地建设在土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预制管桩厂、水泥生产企业、水暖生产企业、整体厨卫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延伸产业链,结合产业发展,投资建设现代化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产业基地,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经信委〕
3.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引进高水平设计研究院所与培育本地骨干设计队伍相结合,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鼓励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和采用消能减震、SI(骨架和填充物)设计、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技术。〔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科技局〕
4.强化装配施工管理。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探索和建立施工现场环保差异化管理办法,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
5.推行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产业链的集群发展,引导符合装配式装修技术和工艺标准的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鼓励装配式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交付。〔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
6.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研发推广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比例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权重。〔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
7.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推行工程限额设计和第三方设计咨询,控制工程造价,探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予以合理资金奖励的*策。综合考虑运输成本,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选取合理半径范围的预制构件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局〕
8.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平台,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建委〕
9.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分类培训机制,将装配式建筑*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专业人才。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自行培训、考核评价技能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人社局〕
四、*策支持
1.计容面积奖励。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财*奖励。由财*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策,对于实施范围内装配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非*投资项目,每增加10%装配率,按计容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财*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财*局、市金融办〕
3.产业化基地奖励。对于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在本地所生产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市工业企业相关扶持*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财*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评先评优倾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闽江杯”“榕城杯”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加强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建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合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等〕
2.明确责任分工。市建委负责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专项规划并按规划审批;统筹协调、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准招标方式。市经信委负责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局负责加大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财*扶持力度。市规划局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及精装修的具体要求。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房项目装配式建筑指标的落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的预售监管。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帮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等〕
3.加强考核督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予以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建委、市效能办〕
4.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策宣传,利用网络等媒体手段,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报道最新产业动向,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提升社会对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化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市委宣传部、市建委〕
福州市人民*
2017年5月22日
日期:2017-06-12
各市、县(区)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坚持市场主导、*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其他地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2017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2018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平方米。2019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财*厅、国土厅、教育厅、卫计委
(二)加快建成产业基地。根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及市场需求,编制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规划,实现产业布局合理、产能适度、规范有序、良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预制管桩厂、水泥生产企业、水暖生产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延伸产业链,结合产业发展,投资建设满足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现代化产业基地。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的品种和规格,积极发展柔性制造技术,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标准化、系列化、规模化生产,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
(三)创新研发设计方式。建立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编制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编制通用设计图集、技术指南以及部品部件配套标准和图集,增强标准供给力度。2018年前,出台部品部件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导则;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将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计入建造成本。
强化装配式建筑模数化设计管理,确保部品部件满足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推广结构主体部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发挥设计单位的龙头作用,运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实现装配式建筑一次设计,避免二次拆分。鼓励装配式建筑设计采用隔震减震、支撑体—填充体(SI)住宅体系、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加大科技创新驱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研究,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科技厅
(四)提升装配施工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及时总结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特别是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组织编制施工工法;加强对承重预制构件、套筒和灌浆料、建筑结构用胶等主要材料、构件的进场管理;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专业施工设备机具,提高装配施工技能,提升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探索和建立施工现场环保方面的差异化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用水用电、扬尘整治、噪音控制等方面实施更严格的差异化管理,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支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2018年起,凡适合工厂预制的新开工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办公综合楼、监狱、停车楼等新建项目的楼梯、楼板、内墙板、空调板、阳台板,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小跨径桥梁梁片、城市地铁管片、管廊、管沟、检查井、河道坡岸砌块、栏杆、路缘石,以及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等,应当使用部品部件。按规定使用而不使用部品部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司法厅、教育厅、卫计委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编制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和相关标准,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推广应用BIM技术,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2018年建成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全省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积极开展智能建筑、智能家居、智慧工地、智慧住宅建设,提高工程应用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匹配的分阶段验收制度,允许装配式建筑采用结构工程与装修工程交叉作业,分阶段验收。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产业链的集群发展,引导符合装配式装修技术和工艺标准的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装修交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
(七)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研发推广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经信委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分包队伍,重点培育适应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安装队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财*厅
(九)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通过合同约定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依托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需要,支持依法开采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在土地供应中,各地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含本数)。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财*厅
(二)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可采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鼓励措施,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住建厅,福建银监局
(三)落实税费*策。各地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省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扶持*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策。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厅、环保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大行业扶持。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对于*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及省直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各地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按照省联席会议议定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主体责任,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分类培训机制,将装配式建筑*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省内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专业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自行培训、考核评价技能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教育厅、人社厅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出版专业书籍,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装配式建筑的*策与技术、工程与产品,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新闻办等
福建省人民*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日期:2019-02-27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
“十二五”以来,我国基本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组织管理体系,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城乡建设水平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但总体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已建成设施不系统、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既有设施改造欠账多、资金缺、进展慢”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无障碍设施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的目标,5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5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等部门共同组织指导本行*区域内市、县、镇(乡)、村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县应建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创建工作机制保障、技术支撑责任。各市、县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要求,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订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切实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统筹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新建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实现城镇范围内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全覆盖。不断加大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村残疾人、老年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适应农村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机关、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统筹考虑城镇居住区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继续培育打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提升全社会关爱老年人、残疾人的意识。
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标准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各市、县、镇(乡)、村参加创建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十三五”时期创建工作开展好的市县村镇名单(市、县总数为5~10个,镇(乡)或村不超过1个)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5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创建工作标准,于2020年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镇(乡)、村予以表彰。
开展创建工作“回头看”。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表彰的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先进市县等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回头看”。有关市县要充分总结本地区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开展自查、评估、整改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底前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将总结和“回头看”情况报告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5部门将适时对“回头看”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11.16 宗边
日期:2019-02-27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促进绿色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建成了一大批以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火车站等公共建筑为代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兼具技术与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构成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日益成为城市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近期,一些城市简单拆除不同时期既有建筑的做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割裂了城市历史文脉、切断了居民乡愁记忆。
通知提出,要高度重视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建筑是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不同时期建筑文化的叠加,构成了丰富的城市历史文化。各地要充分认识既有建筑的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坚持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理念,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中华文化基因,留住居民乡愁记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绿色城市建设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首先,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对不同时期的重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类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既有建筑进行认真梳理,客观评价其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结构和风格等分类建立名录,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建立台账。
其次,制定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保留和利用的*策。建立既有建筑定期维护制度,指导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经常性维护工作,保持建筑的良好状态,保障建筑正常使用。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开展建筑结构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及时加固建筑,维护设施设备,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再其次,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对确实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更新改造加以持续利用。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支持通过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
最后,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通知强调,要构建全社会共同重视既有建筑保留利用与更新改造的氛围。地方各级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坚持共商共治共享理念,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推进绿色发展的理念,鼓励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和建筑资源的风气。对重要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重要既有建筑,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城市规划、建筑、艺术等领域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各省(区、市)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拆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加强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工作。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10.12 宗边
日期:2019-02-27
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召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通报今年以来*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市*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部署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在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以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各有关企业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大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及10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09.05 记者 黄梅
日期:2019-02-27
为全面贯彻*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现*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财*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并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
《行动方案》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加强工作管理、强化实施保障4个方面进行部署,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
关于重点任务,《行动方案》明确,要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要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并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进行分配,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危房改造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销档。
要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细化标准和基本安全有保障的一般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要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
要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坚持农户自建为主的建设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农房加固改造、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建设经验,丰富改造方式,降低农户建房负担。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
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加大*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房改造*策明白卡,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在加强管理方面,《行动方案》明确,要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建房备案书,明确达到基本安全要求。
要强化农户档案信息管理。要建立部联网检索、省审核管理、县制作录入的农户档案信息检索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并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要严格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在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其住房在选址、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材料等方面应满足基本质量要求。
日期:2019-02-27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根据通知,评估对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包括北京、南京、济南等30个示范城市和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195个产业基地。
示范城市依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评估;产业基地依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产业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评估工作要坚持“公正客观、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示范城市主要评估“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策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策落实情况;装配式建筑相关的管理机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产业基地主要评估“产业基地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不同类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产品应用、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采用文件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评估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认定。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11.23 宗边
日期:2019-02-27
为贯彻落实*总*关于城市设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城市设计试点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城市设计试点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机制、方法和技术,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打造宜人亲民的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57个城市开展了城市设计试点工作。两年来,各试点城市在文化传承、风貌塑造、绿色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会上,部分省和试点城市主管部门交流了工作经验。
浙江省介绍了《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立法工作情况。该《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确立了以城市设计为技术基础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使城市景观风貌管理有法可依。
北京市组织修订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按照总体、街区、地块三个层级,逐层完善与现行控规紧密衔接的城市设计体系;搭建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平台,组建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等机构,设立“城市设计说”公众号专栏,推进城市设计的共管、共治、共享;将街道设计作为加强公共空间管理的重要切入点,编制系列公共空间设计导则,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广州市在城市设计工作中,注重挖掘保护城市特色,持续开展永庆坊、荔枝湾等历史城区的改造,为老城区注入新活力;做足“花城”文章,打造花城景观,弘扬四季花景,突出花城美誉;践行共同缔造理念,注重以“绣花”功夫开展城市微小改造,通过“小动作”改造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探索地区城市设计师制度,让专家成为建设单位和行*机关之间的桥梁;持续开展“小项目大师做”,请设计大师参与设计群众身边的小项目,如厕所、垃圾站等,让品质化渗透到城市每一个细胞。
珠海市加强海岸线、山脊线、天际线“三线”控制,保留城市整体山水格局,构建良好的城市山海关系,提出“五个一”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城市设计工作机制;构建一套完善的城市设计标准体系;建立城市设计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地区规划师制度,培育专业化的城市设计团队;探索好*、居民、设计师的共同参与的模式。
杭州市以“风雅钱塘、诗画江南、创新天堂”为特色定位,搭建与城市规划融合的城市设计体系,以总体城市设计重塑城市形态,以街区城市设计支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空间营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充分认识我国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特色导向,做有用的城市设计,精细化管理好城市;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强化地方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完善城市设计的工作方式方法,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坚持共建共享,推进共同缔造;通过精细化的城市设计,体现城市精神,展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魅力;强调各试点城市要以钉钉子精神持续做好城市设计工作,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高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出席会议并讲话,6个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直辖市规划委(局)分管负责人和30个试点城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日期:2019-02-27
2018年11月22日上午,第十二届中国(南宁)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第十二届园博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第十二届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共同主办,南宁市人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办。
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综合性展会,是以园林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宣传我国城市建设领域发展成就,展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盛会。园博会是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是传承弘扬中国传统园林文化,交流国内外造园技艺,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园博会结束后,园博园作为城市公园永久保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休闲、游憩、健身的好去处。
改革开放40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由1981年的11万公顷增加到2017年的209.9万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1981年的1.5平方米增加到2017年的14.01平方米。1992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各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提升城市宜居品质。截至2017年底,345个城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11个城市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
第十二届园博会将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举行,国内44个城市、东盟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9个城市参展,是第一次在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园博会。本届园博会以“生态宜居,园林圆梦”为主题,园博园位于南宁市中心东南方向约12公里的顶蛳山。园博园建设本着“不推山、不填湖、不砍树”的理念,在充分尊重现状地形地貌、山形水系的基础上,突出“生态园博、文化园博、共享园博”的特色,成为荟萃国内外园林精华,兼具壮乡特色的园林景观。
目前,第十二届园博会园博园建设及相关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将于2018年12月6日正式开幕,会期为6个月,展会期间还将举行城市建设发展主题展、园林论坛、城市高质量发展系列标准发布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日期:2019-02-27
各县(市)区住建局、信用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办[2016]261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6]19号),我市将在房建和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信用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范围
福州市行*区域内的房建和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应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予以把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确定
投标人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1、在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推荐名单”内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推荐名单”可在信用福州网站(http://credit.fuzhou.gov.cn/)查询。
2、由注册地地市级以上信用主管部门出具信用证明文件的其他信用服务机构。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应如实反映投标人在建筑市场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履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有效信用报告必须包含投标人的以下信用信息并作出结论:
1、因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或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受到建设行*主管部门行*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2、因施工现场相关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等不按合同履约的情况,受到建设行*主管部门行*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3、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建设、人社行*主管部门行*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4、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5、被建设行*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记录;
6、被列入联合惩戒的记录;
7、被相关行*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信息;
8、企业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信息;
9、被相关行*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信息。
以上信用信息内容在信用报告中反映不全或无查询结论的,一律视为无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查询结论与事实不符的视为虚假信用报告。同时,信用报告格式文本应规范,统一使用《福州市房建和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格式文本(附件1)。
四、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源
1、福建省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信用网站和建设、公安、工商、人社、安监行*主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的信息。
2、全国范围各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和建设、公安、工商、人社、安监行*主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的信息。
3、省外入闽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各地级市*信用网站和建设、公安、工商、人社、安监行*主管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的信息。
4、信用报告中所采集的信息为出具信用报告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信息。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三个月,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五、违规责任
1、对使用伪造信用报告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建设行*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处罚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5.1.2条、《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4.1.1条规定,一次分别给予扣信用分20分,有效期一年。
2、对出具无效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设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承接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业务,所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
3、对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设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承接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业务,所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并记入公共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策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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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省、市重点项目提速增效,切实解决我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机制,确保选好队伍,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我市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上一季度评价分值排名前30名且注册地在我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通过业绩、信用综合评分等比选方式另行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设置原则上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特殊项目可适当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二)设置必要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根据省住建厅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要求设置,特殊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适当调整相应工程特征指标值,但应满足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0家(个别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报市*议定)的要求。
三、健全评标专家选择方式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福建省发改委的全省综合性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库人数抽取比例小于1:5的,市行*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补充至不少于25名的相关专业专家,报省发改委批准入库,供招标人抽取。
(二)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自行从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定,总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名。选取的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合理采用信用审查标准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记入项目所在地 “失信黑名单”。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用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特殊项目可不采用,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中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B类评标办法。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诚信行为承诺书。诚信行为承诺书内容应包含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处罚、记录不良行为以及列入“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五、增加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人违法行为成本
投标保证金统一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设定,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至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六、改进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
招标文件应明确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招标人查实后,招标人即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直接依次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中标候选人可确定为中标人时,方可重新招标。
七、提高业绩核查效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所填报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业绩弄虚作假的,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业绩核查工作不得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八、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是与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且必须实名投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招标人收到的异议件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收到的投诉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招标人应对被异议人和异议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同时开展调查,如发现异议人或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九、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承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违约条款予以明确,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及不到位违约金标准。增设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总价的5%~10%范围内列入合同。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履约,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职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相关监察、效能部门进行处理。
(二)实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脸模签到制度,通过远程监控施工现场人员每天脸模签到情况,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措施,对未签到的,无论任何原因,均予以扣分处理,加强现场人员(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考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考勤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按月统计到位率达不到50%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后果的,从重予以行*处罚,将处罚结果上报省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限制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即从重予以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记录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二年(情节严重者三年)不得参与我市*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上报省住建厅并向社会通报,同时限制其一年(情节严重者二年)不得承接我市*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省*或省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或市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特殊项目”应报请市*认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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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的十九大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7〕41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行*审批效率
1、精简合并审批事项
全面梳理权力清单、纵向清单,完成“三集中、两到位”改革。认真做好精简和调整后的行*审批事项的过渡衔接落实工作。对保留实施的行*审批事项,要动态调整行*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并严格按照市效能办、市行*服务中心“全面提升行*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要求公布的承诺办结期限实施审批。
2、优化报建审批服务
容缺、简化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优化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审批流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出,缩短审批办事时效,推动审批流程高效流转。从企业角度出发,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动的方式,出台指导意见,制作通俗易懂的流程导图,包括每个环节的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以便主动靠前为企业提供服务。
3、推行“互联网+*务服务”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
整合审批数据,实现信息共享。2018年内基本完成互联互通的*务信息系统名单和共享信息目录,纳入目录的信息资源统一通过市*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和交换,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到共享平台,保证数据质量。积极配合构建多渠道*务公开“一张网”,将本部门业务系统与“信用福州”完成平台对接。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力争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新高度。加快智能化审批建设,推进全流程电子证照应用,为实现全流程网上审批打下坚实基础。
牵头处室:审批处
配合处室:公用处、城建处、给排水处、建筑业处、科技处、质安处、液化气处、房地产开发站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停车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污水处理、重要流域综合治理、园区“三废”治理等领域PPP项目,稳步提高PPP项目中民间资本投资份额,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
牵头处室:法规计划处
配合处室:公用处、村镇处、城建处、给排水处、内河处
三、清理涉企收费和拖欠资金
加快清理以*、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从项目实施等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款产生。
牵头处室:建筑业处
配合处室:审批处、公用处、城建处、给排水处、内河处、液化气处、灯管办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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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下称“小规模工程”,“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承发包行为,降低小规模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社会成本,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小规模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确定或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候选名册(以下简称“候选名册”)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2019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相关序列候选名册建立工作:
(一)明确候选名册的确定程序、准入及清出条件、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候选名册原则上由注册地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辖区内企业组成。
(二)候选名册实施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近一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黑名单”、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应序列季度信用分(如有)低于60分或违反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不予列入;已列入候选名册的,应当予以及时清出。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候选名册,并实时推送至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并按照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递交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
四、小规模工程实施简易抽取办法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抽取公告:建设单位应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企业抽取告知书(详见附件2),并提供合同文本(采用福建省现行标准勘察(或设计或监理或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文本)、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若有)、电子图纸(若有)等相关材料。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候选名册名称及类别(原则上不得设置联合体)、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抽取时间、抽取地点、抽取方式、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等事项。其中,勘察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的50%计算,并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均已包含到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设计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0%计算,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监理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的80%计算;施工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有关简易评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直接自主确定承包单位的,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上述相应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二)确定承包单位:抽取活动应当在各县(市)区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建设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加。建设单位通过抽球机随机抽取确定或由电脑随机分配候选名册中单位对应序号,再通过抽球机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依次确定三名承包单位,若依次排序第一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建设单位查实后,即可取消中选资格,直接推选依次排序第二、第三承包单位,无承包单位可确定后,方可重新抽取。候选企业无需报名,无需到现场参加,也无需递交任何文件。
(三)发布抽取结果公示:建设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的2日内,向承包单位发出确认函,并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按规定明确配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五、市级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小规模工程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收取任何交易服务费。建设单位一经提出抽取计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安排,确定具体的抽取时间和地点;做好见证服务,对抽取活动全过程录像录音并保留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负责全程监督。
六、承包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放弃承接、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承接资格并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出候选名册并在三年内不再申请列入。
七、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或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符合施工许可证法定申办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颁发,不得以没有采用招标方式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八、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所称小规模工程指未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所列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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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2-27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要求关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
新标准主要以(建市﹝2014﹞108号)数据标准为基础,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根据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际运行情况,对数据标准进行了完善,例如增加了单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技术指标等信息;
二是以整合共享为目标,打通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各业务系统数据,有效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两场联动”,为此增加了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施工现场管理等信息;
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监管责任,提高数据质量,本标准在工程项目主要环节增加了信息审核部门和信息审核人信息,该信息在监管数据库中存储,不对外公布。
此外,为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在工程项目各环节增加了数据来源信息,按照不同的数据来源对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进行归类和管理。
在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中增加资质申报信息,对该项目用于资质申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
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工作机制,明确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
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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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部长王蒙徽全面总结了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2019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明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统筹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努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作出贡献。2019年,重点抓好以下十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强市场监测和评价考核,切实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责任落到实处。继续保持调控*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强化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确保市场稳定。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乱象专项行动。
二是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中心任务,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支持人口流入量大的一线、二线城市和其他热点城市,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公租房有效供应,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任务。
三是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补齐租赁住房短板。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切实增加有效供应。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指导大中城市全面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推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住宅*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购房的支持力度,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
四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防灾能力为重点,着力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系统化水平。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工作力度,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提高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能力。强化城市市*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运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管理。
五是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促进城市高质量建设发展。建立城市建设管理和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着力治理“城市病”,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扩大城市体检评估试点范围,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制度。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建立绿色城市建设的*策和技术支撑体系。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人文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推进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健全城市设计体系,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六是以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关注的民生实事为着力点,提升城市品质。实施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和方法,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重点解决供水、供电、供气等问题,促进解决二次供水、停车难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便民设施。打造“15分钟城市居民活动圈”。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普查建档历史文化建筑(街区)。搭建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七是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为中心,提升乡村宜居水平。全力推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2019年将剩余16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全部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造质量,组织编制推广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的农房设计图集,明确农房建设基本要求,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管理。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发动村民参与,共同编制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好管的村庄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引导支持设计人员和机构下乡的*策措施。继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八是以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为重点,深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积极化解建筑材料、用工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示范基地试点范围,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
九是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优化营商环境。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确保实现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目标。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2019年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是以加强*的*治建设为统领,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治保障。坚持把*的*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治责任,确保管*治*真正抓到底、严到位。深入推进*风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下大气力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作风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坚决完成十九届*第一轮巡视和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任务,建立健全长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巡视整改成果。
会议号召,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周围,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坚定不移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摘自住建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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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按照王蒙徽部长批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总*、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201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易军指出,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总*、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下更大气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突出抓好201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是加强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推动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市*工程、燃气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相关安全防护内容。二是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突出房屋市*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管控。强化重大风险预防控制,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研究完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措施,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三是抓好市*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深入推进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加强供热、供水、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做好综合管廊安全生产和运维管理工作,强化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城市排水易涝点整治进度。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率。四是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规范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行为,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制度,确保改造后房屋的质量安全。五是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突出抓好城镇燃气使用、公用设施运营、园林绿化、建筑施工、房地产业、公用设施管理业等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和资质管理、标准完善等工作,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六是继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完善部内协调机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统筹推进城市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易军强调,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也是安全生产关键时期,各类企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和“两会”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始终绷紧神经,进一步强化*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控制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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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3-18
现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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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策、行*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开展相关*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日期:2019-04-16
建办市〔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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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16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价格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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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20
6月2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文: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再要求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监理员、见证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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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承办城市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和2020年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承办城市遴选工作的通知》,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住建部常务会审议,决定由河北省唐山市承办2019年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福建省福州市承办2020年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浙江省衢州市作为备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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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住建部发布《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通报》: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率平均为71.62%,北京市、吉林省、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7个省(区、市)考评率达100%;在建房屋市*工程项目考评率平均为78.05%,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福建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1个省(区、市)考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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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住建部消息,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将积极创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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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中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4.2%,比上月微落0.1%,继续位于扩展区间。6月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8.7%,比上个月上升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较高景气区间,建筑业商场活动略有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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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底,中国建筑行业8万家建筑企业中获得全国特级资质数量的已达788个,且分别归属627家企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工程特级资质重量占最大份额,分别为450个、110个、108个,占特级资质重量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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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 城乡面貌显著改善》。报告中分析道,新中国成立7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大规模进行,建筑行业产值屡破新高,从1956年总产值突破百亿到2018年全国建筑业完成总产值23.5万亿元。
——摘自建筑时报微信公众号
7月,住建部办公厅发文公布“关于同意湖南、山东、四川、浙江、江西、河南等省份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
——摘自住建部官网
8月7日,福州市住建局发布通报了7月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本次检查发现138个房建工程项目经理到岗情况良好,11个房建工程项目经理到岗情况不符要求,并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未到岗项目经理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
——摘自福州市住建局官网
2019年上半年,江苏、浙江两省依然领跑全国各地区建筑业,此外,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还有湖北、广东、四川、山东、福建、北京和河南七个地区,上述9省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占上半年建筑业总产值的62.53%。
——摘自中国建筑业微信公众号
日期:2019-08-31
8月22日,江苏省住建厅发文,将简化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中对于个人业绩材料的要求。个人业绩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材料。
——摘自建筑要闻微信公众号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清理、排查内容包括: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摘自CBI建筑网官网
8月27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的通知,手册从行为准则、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质量管理资料等方面进行了编制。
——摘自河南省住建厅
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10月1日正式实施。
——摘自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8月2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该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和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摘自湖南省住建厅官网
9月2日,惠州市住建局印发《惠州市建筑施工领域“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成立惠州市建筑施工领域“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纳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展开巡逻、暗访。
——摘自惠州市住建局官网
9月6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精简和修改填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类)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和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以上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工程项目分类、简化优化流程环节、减少并具体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
——摘自广东省、福建省住建厅官网
8月,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数量达90686项,环比下降4.26%,同比上升1.51%。其中,浙江、山东、江苏分列中标数量排行榜前三位。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位列14名,中标数量达2568项,环比上升1.22%,同比上升20.45%。
——摘自CBI建筑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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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推动“四新”技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站组织编制了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现予发布。该补充定额与《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配套使用,同时取消定额编号为10114117、10304015、10304016的定额子目。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2月27日
日期:2020-01-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日期:2020-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印发你们,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通过院区功能调整、设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日期:2020-01-22
为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2020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据了解,福建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实施部门采用账号密码登录实名制平台,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开展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对平台个人数据负保密责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配实施部门在实名制平台上的权限。福建省内施工企业使用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的《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锁登录,省外施工企业使用《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信息锁登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开发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应在2020年2月1日前完成与管理平台数据对接;尚未开发的,不再重复开发新的实名制平台。各施工企业可自行选用实名制管理软件进行项目现场管理,也可免费使用实名制平台。选用的实名制管理软件需与实名制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共享,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及时。各有关商业银行、实名制硬件企业根据实名制平台公布的接口标准和数据标准,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工资发放、考勤等相关数据按要求上传至实名制平台。
日期:2020-03-17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
为做好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技术服务工作,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了省级技术指导专家组,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省级技术指导专家组名单
福建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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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1-2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数据。1-2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3323亿元,同比下降24.5%。
1-2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8938亿元,同比下降26.4%。从环比速度看,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27.38%。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558亿元,同比下降25.6%;第二产业投资9158亿元,下降28.2%;第三产业投资23607亿元,下降23.0%。 第二产业中,工业投资同比下降27.5%。其中,采矿业投资下降3.8%;制造业投资下降31.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下降6.4%。 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比下降30.3%。其中,水利管理业投资下降28.5%;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下降32.1%;道路运输业投资下降28.9%;铁路运输业投资下降31.7%。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下降20.2%;中部地区投资下降32.7%;西部地区投资下降25.0%;东北地区投资下降18.9%。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投资同比下降24.8;港澳台商企业投资下降23.4%;外商企业投资下降16.0%。 受疫情影响,2020年1-2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按构成分)同比下降25.7%。 2020年1—2月份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主要数据 注:此表中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日期:2020-03-30
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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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截至4月1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共18.66万个,已开复工15.87万个,开复工率为85.06%,其中,开复工率90%(含)以上省(区、市)16个。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建立用工需求台账,组织“点对点”人员返岗,借助大数据进行精准防疫。通过下沉式指导、保姆式服务,上门了解企业需求,协调各部门解决原材料、防疫物资、交通运输等实际困难,加快恢复产能。积极研究出台惠企*策,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延长证书有效期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加快项目开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合同履约、工程造价、劳动用工、应诉维权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 《人民日报》 2020.04.07 记者 赵展慧
日期:2020-04-16
福州市相关企业:
自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全省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筑起一道全民抗疫的坚实防线。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我市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协会积极响应福建省委省*及福州市委市*的号召,组织各成员企业主动作为,捐款捐物,为防疫工作的物资保障做出重要贡献,累计捐款875.65万元,并向各地红十字会、医院及其他有关单位捐赠大量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品,折合113.63万元,以实际行动展示新时代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为弘扬正气,表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决定对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6家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等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表扬企业再接再厉,发扬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发扬模范带头作用,敢于担当,勇于奉献,为建设有福之州做出更大的贡献。
专此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爱心捐赠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爱心捐赠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协兴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创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蓝海市*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星原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
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煌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睿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振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0-06-24
各有关单位:
针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8章第1节第九项“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中的“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修改为“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有关现金形式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修改为“……。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3点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增加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要求(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由招标人写明具体要求。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21.5款中的“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修改为“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有关情形修改如下:
(一)“(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修改为“(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二)“(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修改为“(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三、对于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7.1款、综合评估法第9.1款、简易评标法第7.1款的规定, 删除第(1)项并相应调整为“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是否被工商行*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删除专用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2款中的“(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同时删除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第2点的“(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五、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5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修改为“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删除专用本第4章第3节第2.5款中的“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六、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增加一款,即“12.6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的规定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将人工费部分单独支付至工资专户。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款第(2)项调整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即2020年8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日期:2020-06-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通知,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同时,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务服务平台报送。
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区域内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
日期:2020-07-0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对整治重点作出部署。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开展专项*策清理,特别是清理废除与新发展理念要求相违背、妨碍全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抓好监管平台建设运用。以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目标,加快各类平台建设,抓好规范运行。充分开展大数据分析,对中标率异常低、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对中标率异常高、涉嫌操纵投标和出借资质的“标王”,对与招标代理机构相遇率过高、给特定投标人打分倾向度过高的评审专家,给予重点关注、分批核查。
依法加强招投标监管。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和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核查力度。加强标后稽查工作,形成监管高压态势。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考评系统。强化专家评委管理,严格执行落实“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加强部门联合查处,共同打造全省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坚决将依法处置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企业的结果运用到资质降级、信用评价中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落实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重要问题线索会商制度。对几年来多次参与投标但没中标也未产生税收的“僵尸”企业启动调查,一经查实将取消此类企业的资质。公布典型案例,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日期:2020-07-02
近日,浙江省副省长陈奕君率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方式,直奔建筑工地一线暗查暗访安全生产工作,详细了解工程概况、施工进展、计划安排、工人工资发放以及各项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措施等情况,指导受检项目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工作。
陈奕君强调,一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和质量工作。认真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抓实抓细抓好,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在抓好工程进展的同时,务必重视优质工程建设。二要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步伐。认清当前建筑施工面临的工人紧缺、砂石材料短缺等趋势,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努力实现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的现代施工模式,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隐患,加快促进建造方式的转型。三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加强工地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建筑工地人员安全。坚持“两手抓、两战赢”,充分发扬建筑施工企业“铁军”精神,自觉扛起建设者的使命担当。
日期:2020-06-23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按《福州市工地扬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我市聚焦工地易产生扬尘部位及问题,正展开为期4个月的工地扬尘集中整治。经全覆盖执法检查,福建外贸中心酒店装修改造、融创公馆C地块等15个项目因文明施工存在较大问题,正移送市城管委进行顶格处罚。
记者了解到,此次整治以全市工地为核心“对象”,包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长乐区(主城区、滨海新城和机场高速两侧)、闽侯县大学城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房屋建筑、市*基础设施、建筑物拆除、市*维护、园林景观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水利、交通等工程。
“全市一共涉及900多个大小项目,为确保整治有重点、见实效,按问题导向,梳理出工地扬尘防治中的九大‘易错题’。”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九大“易错题”具体为:未落实净车出场、平斗密闭运输,无专人检查把关,路面污染后未及时清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或硬化路面积尘未及时清理,现场长期裸露土方未覆盖;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喷淋设施,施工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喷淋降尘;干土方作业及市*道路进行切割、破碎、铣刨等易扬尘作业时未采取喷雾(水)降尘措施;拆迁工地无围挡、无净车出场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抑尘措施不到位;园林绿化施工开放作业,未采取降尘及防路面污染措施;部分收储地裸露场地未覆盖或绿化;土方受纳点、渣土车集中停放场所无硬化、无净车出场设施;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
专项行动为期4个月,将持续至国庆节前。截至目前,检查组已对福建外贸中心酒店装修改造、融创公馆C地块、万寿路福飞路道路工程(第2标段)、福州三迪枫丹雅筑一区、世茂云浦公馆等15个文明施工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现场取证,正移送市城管委进行顶格处罚。
摘自 《福州日报》 2020.06.23 记者 孙漫
日期:2020-07-06
7月2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一、资质审批全面下放: 大部分资质下放至省级部门审批 保持现行审批模式不变的同时,加大简*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 二、65%资质合并或取消: “能减则减、能并则并” 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据统计,改革前,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资质共264项,缩减后数量为92,整体减少了65%。 1 工程勘察资质 将原有13类资质缩减到4类资质,减少70% 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勘探测试专业资质不分等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2 工程设计资质 将原有184类资质缩减到50类资质,减少72% 保留综合资质。对部分行业资质进行整合,其中,冶金行业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资质,轻纺行业、农林行业、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军工行业并入机械行业,核工业行业并入电力行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行业乙级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整合原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市*行业中的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原甲、乙级专业资质并入相应等级的行业资质,原丙级专业资质并入乙级行业资质。将专项资质调整为通用专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 3 施工资质 特级资质退出历史舞台 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保留原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上述3个专业承包资质中的任一个,即可换发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保留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核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将原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建筑机电类、公路工程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类、铁路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4 工程监理资质 打破“退出谣言”,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保留综合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提出,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取消。这对于行业内对“取消监理制度”的猜测给与了大反转。 三、过渡和配套措施: 个人职业资格管控或将加码 1 资质过渡期 为减轻企业换证负担,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2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的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提高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多个资质合并的,将兼顾合并前的各项资质标准,在修订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时,充分考虑资质类别压减对企业的影响。 3 配套措施 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更多通过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日期:2020-07-15
日期:2020-07-22
建筑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重点企业名单(第二批).doc.doc
日期:2020-08-06
8月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本办法共14条,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目的、适用范围、办理原则、节点划分、时限与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详细内容见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doc
日期:2020-08-1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doc
日期: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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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doc
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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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3
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doc.doc
日期: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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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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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应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的通知,本图册共有七个部分:总体要求、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策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控制。图册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要求进行了图文并茂的展示。
日期:2020-10-13
10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文件(含主审要件、非主审要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未按承诺按时移交工程档案的,通过“系统”自动发送提醒信息。超期仍未移交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9 条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不良行为记录。
日期:2020-10-16
10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有关分立企业技术中心等考核评价指标解释的通知,主要对分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创新人才要求、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以及考核评价认定复审办法等内容进行了阐释。
——摘自福建省住建厅官网
日期:2020-10-21
10月21日,财*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基本原则是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摘自住建部官网
日期: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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